联邦危险品运输法
根据 交通部 (DOT) 根据《联邦危险品运输法》获得授权,负责规范商业中危险品的运输。它适用于是否使用机动车辆、轨道车、飞机或船只进行装运。这 管道和危险材料安全管理局 (PHMSA),以前称为 研究和特殊项目管理 (RSPA),负责颁布、管理、执行和解释危险材料法规。这 危险品安全办公室 PHMSA 内的 (OHMS) 负责编写法规、授予豁免、提供解释和执行。 PHMSA 发布的危险材料运输法规可在 49 CFR 100-180 中找到,并且仅适用于危险材料——在运输时可能对健康、安全和财产造成不合理风险的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或接受用于商业运输的危险材料,除非他们接受过培训并且材料经过适当分类、描述、包装、标记、标签、标牌并且处于适当的运输条件。
运输部危险材料条例基于联合国专家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示范条例。包装必须通过特定的测试,例如静水压力测试、堆叠测试、跌落测试和防漏测试,具体取决于指定的危险类别和包装组。所有包装必须能够通过振动测试。采用基于联合国的系统使国内运输法规与大多数其他国家使用的法规更好地保持一致。
有害物质包括:
1. 49 CFR 第 172.101 节有害物质表中按名称列出的物质。
2.危险材料表中未按名称具体列出但符合 DOT 危险类别定义中的一项或多项的材料。
3. 下的有害物质 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案 (CERCLA)。这些物质(如 49 CFR 表 172.101 的附录 A 中所列)是危险物质,当指定重量、报告数量 (RQ) 作为纯物质或作为混合物或溶液的一部分存在于一个包装中时,重量达到或超过某些特定的浓度。
4. 海洋污染物。这些材料(如 49 CFR 172.101 的附录 B 中所列)在散装包装或船舶运输的非散装包装中是危险的,其浓度大于或等于:
一个。列出的大多数材料按重量计为 10%;或者
b. 1% 按重量计,用于确定为多种海洋污染物的材料。
5. 受美国监管的危险废物 美国环保署的危险废物清单要求。
“有害物质表”由 10 列组成。该表提供了每个条目的运输名称、类别或分类编号、标签和标识号。它还提供了有关条目对特定运输方式的适用性的信息;该条目是仅适用于国内运输还是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运输;包装类别分配;特殊规定(包括包装规定、禁令、模式特定要求等);包装授权;各种运输方式的数量限制;和船舶积载要求。
危险等级定义
有九个危险等级,有些有分区。三个包装组代表大多数类别或项下的危险程度: 包装组 (PG) I,极度危险; PG II,中度危险; PG III,轻微危险。 49 CFR 173.2a 中的危险表优先顺序用于确定满足多个类别定义的材料的危险类别。
第 1 类 – 爆炸物, 分为六个部分。
第 2 类 – 气体, 分为三个大类: 大类 2.1,易燃气体; 2.2 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和 2.3 项,吸入有毒气体。
第 3 类 – 易燃和可燃液体.一般来说,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超过 60°C (140°F) 的任何液体。可燃液体是指不符合任何其他危险类别定义且闪点高于 60°C (140°F) 且低于 93°C (200°F) 的任何液体。
闪点等于或高于 38°C(100°F)且不符合任何其他危险类别定义的易燃液体可重新归类为易燃液体。本规定不适用于船只或飞机的运输,除非其他运输方式不可行,或由于故意加热并提供运输或在其闪点或高于其闪点运输而符合易燃液体定义的高温材料.
DOT 危险材料条例不适用于非散装包装中归类为可燃液体的材料,除非可燃液体是危险物质、危险废物或海洋污染物。
第 4 类 – 易燃固体,分为三类:4.1,易燃固体; 4.2、自燃材料;和 4.3,湿材料时危险。此类中的所有部门都有基于联合国建议的定量测试和标准。
第 5 类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由两个大类组成,即 5.1 类氧化剂和 5.2 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 6 类 – 有毒、有毒和传染性物质,由 6.1 项毒药和 6.2 项传染性物质组成。 6.1 项,毒药,包括吸入有毒以至于在运输中造成特殊问题的挥发性液体。这些材料,即所谓的毒物吸入危险或 PIH 液体,属于 I 类包装,需要进一步区分其“危险区域”,无论是 A 类还是 B 类包装。
传染性物质的定义包括对人类或动物造成危害的致病生物。
第 7 类 – 放射性物质.
第 8 类 - 腐蚀性材料,要求根据动物表现出可见的皮肤组织破坏或不可逆改变所需的暴露时间长短来确定包装类别。对钢或铝有腐蚀性的材料也属于第 8 类,并被指定为 PG III。
第 9 类 – 杂项危险材料,包括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危险废物、海洋污染物、高温材料、几种在运输中造成独特危害但不属于任何其他危险类别的特别列出的材料,以及如果溢出会造成极度烦恼或不适的材料给机组人员。
航运文件
装运文件提供有关被运输材料的基本信息和紧急信息。运输危险废物时,40 CFR 262 要求的废物清单可用作 49 CFR C 子部分下的运输文件,只要它包含 49 CFR C 子部分中的所有信息。
运输文件上的基本危险材料描述包括 UN/NA 识别号、正确的运输名称、危险类别或分类号以及包装类别(I、II 或 III)。必须提供危险等级或分类编号。项名和次要危险类别或项号需要放在紧跟在主要危险类别或项号之后的括号中。包装组必须使用罗马数字,例如 PG III 或仅“III”。 PIH 材料必须将“毒物吸入危险”字样作为运输说明的一部分。 PIH 液体需要(危险)A 区或 B 区,基本描述的 PIH 气体需要 A、B、C 或 D 区。
DOT 要求通过任何运输方式运输的大多数“nos”(未另行指定)材料,在“nos”正确运输名称和几个通用名称下指定,必须在运输文件上的括号中包括危险成分的技术名称,并且非散装包装标记的一部分。技术名称是指目前在技术期刊、手册和文本中使用的公认化学名称。但是,如果通用描述标识了一般化学组,则它们可以用作技术名称。诸如叔胺、有机磷酸盐化合物、石油脂肪烃等名称可以作为技术名称。商品名称不能用作技术名称,除非它们出现在危险材料表中。危险材料的混合物或溶液需要在运输文件和非散装包装标记上标明至少两种导致危险的成分的技术名称。 DOT 对某些“nos”危险废物的要求提供了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技术名称可能会被 EPA 危险废物代码所取代。
托运人必须保留托运文件或电子传真件 2 年。危险废物清单必须保留 3 年。
包装、标记和标签
以性能为导向的包装必须有一个联合国符号和一个详细的包装识别代码,提供容器类型、结构材料、最小厚度、性能标准代码等信息。用于 6.1 项材料的非散装塑料外包装必须在距离包装关闭 6 英寸以内的高度至少 0.25 英寸的字母上永久标有“毒药”字样。
非散装包装必须标有 DOT 正确运输名称和 UN/NA 识别号(来自 49 CFR 第 172.101 节)和其他包装标记(根据需要),并贴有 DOT 4" x 4" 危险标签(如果指定)。
一般来说,只要一种材料会造成不止一种危害,就需要贴上次要风险标签。危险类别或分类编号必须显示在标签的下角。
含有 PIH 材料的包装必须标有“吸入危险”,并附有所需的标签或标牌(如适用)或运输名称(如需要),并标有“有毒物质吸入危险”或“毒气”,如适用,此外任何其他需要的标签。除了其他必需的标牌外,运输车辆、货运集装箱和便携式罐体中的吸入毒物的装运还需要标有“POISON-INHALATION HAZARD”或“POISON GAS”(视情况而定)的标牌。
液氨容器必须在运输文件以及每个非散装和散装包装上标明“吸入危险”(但不是“毒药”)字样。
当私人承运人(例如,农民)专门为农业目的经营时,含有液氨的护士罐被认为是畜牧业的工具。当容量为 3000 加仑或以下时,此类储罐不必满足所有运输容器规格。但是,它们必须满足某些最低设计压力要求,配备特定类型的安全泄压阀,装载至填充密度不超过 56%,并涂成白色或铝。它们还必须牢固地安装在农用货车上,并满足 49 CFR 的其他要求(运输文件除外)。如果一端包含阀门、配件、调节器或仪表,并且这些附件妨碍标记和标牌正确放置和可见,则不需要在一端进行标牌和标记 (49 CFR 173.315 (m))。
标语牌
标牌要求见 49 CFR 172,F 子部分,适用于除传染性物质和杂项危险材料(第 9 类)之外的所有危险类别。空运、水运和铁路运输方式有一些具体规定,在 F 子部分中也有规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通常,当车辆或货运集装箱中载有任何数量的以下材料时,道路运输车辆的两端和侧面都需要标牌:1.1、1.2 和 1.3 项爆炸物、有毒气体、吸入有毒的 PG I 液体、湿材料、B 型温控有机过氧化物和某些放射性材料时危险。运输车辆总重量超过 1000 磅的非散装包裹包含以下材料也需要在每一侧和末端贴上标牌:1.4、1.5 和 1.6 项爆炸物、不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材料、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或腐蚀性物质。
一般情况下,装载危险品的便携式罐体、油罐车、槽车必须在两侧和两端张贴标牌,当它们有危险品残留物时必须保持标牌。额定容量小于 1000 加仑的便携式罐体和中型散装容器 (IBC's) 可以在两侧、两端贴上标签,或者在两个相对的侧面贴上标牌。运输车辆、便携式罐体和货运集装箱包含符合“吸入有毒危险”装运纸要求(如上所述)的材料,必须在其上标有“POISON”、“POISON-INHALATION HAZARD”或“POISON GAS”(视情况而定)由于额外的危险,除了需要的任何其他标牌之外,每一侧和末端。
危险等级或分类编号必须显示在标牌的下角。下角没有危险等级或分类编号的非永久性附属标牌库存可继续用于铁路或公路的国内运输,直到 2005 年 10 月 1 日,或直到现有库存耗尽,以先到者为准。下角没有危险类别或分类编号的永久粘贴的附属标牌可以继续用于铁路或公路的国内运输,没有有效期,只要它们继续满足颜色要求 [49 CFR 172.519(b)(4 )]。
应急响应信息
托运人必须在托运单上提供紧急响应电话号码。在材料运输期间和运输附带的储存期间必须监测该数量。掌握应急信息的知识渊博的人必须接听电话号码;或者可以直接联系到此人的人可以接听电话号码。
这个电话号码可以是 化学反应 (800-424-9300); 资讯网 (800-535-5053); CHEM-TEL, Inc. (800-255-3924); 3E公司 (800-451-8346) 或其他此类服务,但前提是托运人已与该组织签订合同并向该组织提供有关危险材料的当前和详细信息,并且该组织接受提供必要的应急响应信息的责任。
必须提供缓解事故所需的特定应急响应信息,以便在运输过程中使用。该应急响应信息必须与危险品包装分开。它可以打印在装运纸上,也可以放在装运纸以外的单独文件中(例如,材料安全数据表或应急响应指南),其中包括技术名称和基本描述以及应急响应信息危险材料。司机、船员、人员等必须可以随时访问紧急响应信息。承运人必须以与运输文件相同的方式维护此信息。设施运营商必须将信息保存在人员可以立即访问的位置,只要存在危险材料。
危险品员工培训
执行涉及危险材料运输职能的个人必须接受有关适用于这些职能的监管要求的培训。在从业过程中直接影响危险品运输安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该监管要求旨在提高危险品员工对危险材料装载、卸载、搬运、储存、装运纸准备、标记、标签、标牌和运输所涉及的安全注意事项的认识,并改进应对运输事故和事故的应急准备.
危险品员工培训必须包括 1) 一般意识/熟悉培训; 2) 针对特定功能的培训; 3)安全培训; 4)安全意识培训; 5) 对需要制定安全计划的人员的每个危险品员工进行深入的安全培训。此外,危险品驾驶员必须接受有关他们打算操作的机动车辆的安全操作以及联邦机动车安全条例的适用要求的培训。
新员工或改变危险材料职能的人员必须在开始工作后 90 天内完成培训。在培训之前,员工必须在经过适当培训且知识渊博的危险品员工的直接监督下工作。危险品员工必须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培训。
雇主有责任确保每个危险品员工的培训水平都足够且适当。
完成培训后,每个雇主必须通过适当的文件证明每个危险品员工都接受了培训并在适当的责任领域接受了测试。每位员工前三年的培训记录必须在每个适用的危险材料工作职能的雇佣期间和之后的 90 天内保留。培训记录必须包含接受培训人员的姓名、培训完成日期、提供的培训材料的副本或位置或所提供培训的描述、提供培训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证明危险品员工已经过培训和测试。
最终规则涵盖的危险品工作职能的多样性使得 DOT 无法建立准确的培训要求。具体责任留给危险品雇主,如认证、记录保存和测试要求。 DOT 已经声明,一些培训要求可以通过由 DOT 授权的其他监管培训来满足。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或 EPA,或者可以纳入其他监管培训计划,只要每个危险品员工的培训文件包括 49 CFR 172.704(d) 中列出的所有五个要素。带有危险材料背书的商业驾驶执照 (CDL) 培训可以完成部分或全部“驾驶员培训”部分。
DOT 注册和费用评估
所有在商业中提供或运输以下危险材料的人都必须注册并向美国交通部缴费:
- 公路沿线放射性物质控制量;
- 超过 55 磅的 1.1、1.2 或 1.3 类爆炸物;
- 每包超过 1 升的危险区域 A 有毒液体或气体;
- 容量等于或大于 3500 加仑或 468 立方英尺的散装包装中的危险材料;或者
- 在需要车辆、轨道车或货运集装箱标牌的一类危险材料的装载设施装载非散装包装的总重量为 5000 磅或以上的危险材料。
- 需要张贴告示的有害物质的数量,但直接支持农民农业经营的农民活动除外。
必须在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或首次装运指定的危险材料之前进行注册。对于 2007 年至 2008 年的注册年,符合 13 CFR 第 121 部分规定的标准的小型企业注册费为每年 $250,大型公司注册费为每年 $975,外加 $25 手续费。
注册人必须在其主要营业地点保存一份与 DOT 一起提交的注册声明副本和注册证书,期限为自每份注册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机动车承运人的注册证书副本或其他文件,其注册号为“US DOT Hazmat Reg.”。不。”必须携带在所有用于运输符合登记要求的危险材料的运输车辆上。
贸易例外材料
贸易材料是机动车辆携带的危险材料: (1) 保护驾驶员或乘客的健康和安全; (2) 支持车辆运行或维修; (3) 由私人汽车承运人直接支持运输以外的主要业务。
贸易材料必须包装在制造商的原始 DOT 授权包装或同等或更高完整性的包装中。除第 9 类材料的稀释混合物外,车辆上所有贸易材料的最大总重量不得超过 440 磅 (49 CFR 173.6)。
州内农业经营
在 1998 年 10 月之前生效的州法律或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在同一农场的田地之间通过当地道路运输危险材料(压缩气体除外)时,作为州内私人汽车承运人的农民可免除危险法规。
在农场 150 英里范围内将一定数量的农产品运进或运出农场时,如果包装得到有效的州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则作为州内私人汽车承运人的农民可以免除应急响应信息和危险品员工培训要求1998 年 10 月之前 (49 CFR 173.8)。
液化压缩气体
特殊要求适用于液化压缩气体的运输。其中包括:货油舱排放系统的检查、维护和测试要求;修改了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和无水氨的出勤要求;货舱应急排放控制设备的要求,为无需人工干预即可关闭卸载作业的被动应急排放控制设备提供明确的性能标准。这些要求还为某些货舱提供了远程功能,使参与卸载操作的人员能够在交付期间离开机动车辆时切断产品流(49 CFR 173.315(n) 和 180.416)。
运输安全
受 49 CFR 第 107 部分注册要求约束的托运人和承运人或提供或运输受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 42 CFR 第 73 部分,必须制定安全计划。安全计划至少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评估与商业危险品运输相关的风险;求职者提供信息的确认方式;解决未经授权的人可能试图接触危险材料或准备运输的运输车辆的可能性的措施;解决航路安全问题的方法。安全计划应包括一个系统,用于验证承运人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运输安全计划。其他联邦机构、国际组织或行业制定的法规、协议、指南或标准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此类法规或指南解决了公司的特定安全漏洞。
必须制定安全计划的人员的每个员工都必须接受有关安全计划及其实施的培训。安全培训必须包括公司安全目标、具体安全程序、员工职责、发生安全漏洞时应采取的行动以及组织安全。
所有危险品员工必须在第一次定期复训之日接受安全意识培训。该培训必须包括一个内容,涵盖如何识别和应对可能的安全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