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最大残留限量协调向前推进

当前形势的特点是欧盟和各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存的双重体系。迄今为止,只有约 150 种作物保护产品的农药残留 MRL 设定在欧盟水平。某些作物/农药组合的所有其他未协调的 MRL 目前已由成员国立法涵盖。

这份公布的清单是第 396/2005 号条例附件 III 的模板。法规 396/2005 是新的框架法规,它将导致农药残留 MRL 的统一,该法规将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应用,并将取代目前生效的指令。该条例将在四个附件通过六个月后生效。在此之前,每个成员国对每种农药/作物组合的国家 MRL 仍然有效,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应遵守相关的国家立法。

四个附件包括:

  • 附件一:统一最大残留限量适用的产品和产品组清单;
  • 附件二:已在欧盟层面考虑的“最终”公差。该附件将包括当前适用的欧盟指令中包含的欧盟最大残留限量;
  • 附件三:临时最大残留限量;
  • 附件 IV:不需要 MRL 的活性成分清单

框架条例于 2005 年 3 月发布。该条例可能不会像预期的那样在 2007 年年中生效,因为所有四个附件都尚未完成。

附件 I 是 Regulation 396/2005 的四个附件中唯一一个由 Regulation 178/2006 正式完成的附件,因为它是其他附件的模型。附件 I 列出了农药残留最高含量适用的食品和饲料产品。它介绍了需要建立统一 MRL 的不同作物/农药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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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III 的制定是在通过汇编必要的信息完成附件 I 之后开始的。委员会要求所有成员国提交适用于所有这些作物/农药组合的国家 MRL。 2006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国家最大残留限量用于清单的编制。

根据这些数据,创建了一份统一清单草案,其中保留了每种作物/活性物质组合的最高 MRL,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引用了成员国。一旦这些 MRL 被纳入该法规的附件 III,它们将成为“临时”MRL。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 (EFSA) 的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将临时 MRL 转移到“最终”清单。附件 II 将包括一份“最终”MRL 清单,并将由已经在欧盟层面协调的 MRL 组成,因为其中大多数预计会如此。

这些目前未统一的国家 MRL 还包括进口容许量。如果没有欧盟立法并且进口成员国没有生效的国家最大残留限量(这反映了第三国的良好农业规范),出口商需要获得进口容许。进口容差目前由成员国立法涵盖,当设置进口容差时,产品可以上市销售。进口容限将统一这一事实对出口商来说是一个优势,因为进口容限不会自动在其他或所有成员国有效。它将促进希望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销售产品的进口商的贸易。

某些产品,例如谷硫磷,出现在两个表中。对于出现在两个表中的产品,“贸易标准”而不是“健康标准”是有效的。根据 1980 年代被放弃的“贸易标准方法”,成员国被授权设定比统一的欧盟水平更高的水平。当贸易标准被审查并成为卫生标准时,成员国不再被授权维持更高的 MRL 水平。然而,这些调整尚未在所有成员国的所有情况下进行。因此,这些物质的 MRL 值可能出现在两个列表中(例如谷硫磷)。

除了这些交易标准之外,发生的技术问题也导致了很多混乱。该列表于 9 月中旬首次发布在委员会网站上。打开并查阅清单后,似乎 MRL 的值显示不正确。幸运的是,该问题只是由计算机设置中特定国家/地区的差异引起的。计算机设置以及列表中的宏造成了一些差异,导致显示的 MRL 值不正确。最近更新了网站上的列表以解决此问题,并向网站添加了说明,通知必须启用宏以避免任何进一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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